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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形式支付职工部分工资是否属于“足额支付劳动报欧意交易所- OKX欧易数字货币交易所酬”?

2026-01-10 17: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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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货币形式支付职工部分工资是否属于“足额支付劳动报欧意交易所- OKX欧易数字货币交易所酬”?

  李某于2020年1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12月,某公司向李某发放11月工资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7000元,次日将另外1000元工资充值至公司内部系统的个人账户中。2025年1月,李某以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强制充值消费为由,向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公司于次日签收。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其请求。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该公司将职工部分工资充值至内部消费系统,虽可用于消费,但不具备货币的支付与流通功能,实质上限制了劳动者对工资的自主支配权,违反了工资支付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使该1000元已在后续工资中补发,因补发行为发生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不影响其在解除时已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李某因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院遂判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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