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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欧意交易所- OKX欧易数字货币交易所2026年第1期要目

2026-01-16 04: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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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欧意交易所- OKX欧易数字货币交易所2026年第1期要目

  内容提要:在现代风险社会,经济法作为典型的风险防控法,对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尤为重要。因此,应结合经济法领域的风险问题、风险类型、风险因素、风险防控及其内在关联,厘清经济法风险理论贯穿的逻辑主线,并基于经济法的制度实践,构建风险防控的“体制—机制”理论。通过揭示经济法需着力防控的因偏离其调整目标而形成的经济风险和法律风险,提炼并有效运用经济法的风险理论,不仅有助于从风险防控的维度,将经济法的重要价值融入经济法治建设,全面实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推动经济法治现代化,也有助于明晰经济法风险理论不同于其他领域风险理论的特殊性,丰富和完善经济法学的新型理论体系,推动中国经济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为“风险法学”研究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

  内容提要: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以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为总目标,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运用国际法治思维和国际法治方式处理国际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司法实践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建构的总和。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参与国际法治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升华,是构建中国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尝试,是中国作为国际法律秩序的参加者和建设者的映照。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也让国际法治的“概念孤儿”终于成家,更是中国“法治自信”的写照。

  内容提要:直观性思维普遍存在于刑法知识框架的搭建、体系建构的逻辑顺序以及比附方法的实践运用等各方面。在大陆法系现代刑法学150多年的发展进程中,直观性思维虽历经多种思潮的冲刷却绵延不绝、生生不息,原因在于该思维有利于强化理论的问题导向,有助于刑法学知识快速转化为实践操作技术,并且能够有效节省知识创新所需的成本。然而,直观性思维也存在不容忽视的局限性:第一,忽视了对解决方案之底层逻辑以及问题素材之社会意义的发掘;第二,具有导致理论碎片化的危险;第三,可能助长比附方法的错误适用。为消除这些缺陷,需要避免将问题发现的时间顺序等同于理论建构的逻辑顺序,防止“以有限去量度、统合无限”的做法,应当有意识地区分实践操作技术与深层根据探索这两个层次的需要,并且使类型划分从“形态学”标准转向“基因(遗传学)”标准。

  内容提要:唐律中的人分为中国人与外国人,中国人又分为俗世之人与宗教人士,其中俗世之人是主体。俗世之人在职业上分为士农工商,在法律上则划分为贵贱与良贱两对范畴,这两对范畴实际包含着官僚贵族、良民与贱民,亦即贵、良、贱三类人。依据唐均田制推行时期的律令,这三类人在身份、财产和婚姻继承等民事方面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总体上可以以良民为基准,良民拥有正常人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与义务大致对应,形成正常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官僚贵族在良民基础上,权利向上提升,义务向下递减,形成权利大于义务的结构;贱民在良民基础上,权利向下递减,义务向上提升,形成义务大于权利的结构。同时,这三类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具有变动性,并在变动的原则下动态存续。从唐律中俗世之人在民事上的分类与地位区别来看,唐律中的人不是理想的道德人,而是对现实人的法律构造,但其中亦蕴含了对人的道德训诫和期许。这意味着唐律不是简单的道德法,而是立足于道德与理性之上的道德理性法,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法律亦可作如是观。

  内容提要:国际法上自卫权规则的发展呈现“南北失衡”的态势:少数强国产出大量国家实践、突出习惯法的作用、利用法律论证中的不平等,试图主导自卫权规则的发展。它们惯用打造“先例”和提取“教义”的策略,论证自卫权扩张的合法性。1837年的“加罗林号”案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然而,通过历史档案还原该案始末,将消解自卫权扩张的法理基础。该案并非“在他国境内实施预先自卫”的先例,而应被理解为一国运用国际法,他国侵犯领土主权的实践,反映的是自卫权的限缩而非扩张。面对少数国家不断扩张自卫权的理论与实践,第三世界并非保持沉默,而是始终注重捍卫领土主权、严格限定自卫权的行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兴起,正是亚洲国家寻求“集体和平”、美国“集体自卫”的实践。万隆会议上,亚非各国形成“以领土主权为根据的”自卫权理念,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限定自卫权的行使,具有鲜明的反侵略、反干涉色彩,是第三世界关于自卫权的重要叙述。在自卫权规则发展的过程中,第三世界不是、也不应该是“只能被代表”的失语者。

  内容提要:印证能否传导“真实”,是一个亟待澄清的元问题。根据事实认定的内在视角,印证不是对象(证据)本身被给定的一种客观性质,而是一种主体建构的结果。因此,印证并不纯粹,而是与事实认定者及其认知责任具有内在联系。就印证与“真实”的关系来看,借鉴真之定义与真之标准的区分,印证属于“真实”的检验标准或方法,因此它是有助于发现“真实”的。对于印证的此种检验功能,可以通过“最佳说明推论”这个理论工具,从“关系性印证”和“整体性印证”两个方面来进行证成。同时,印证要真正发挥其传导“真实”的功能,还需要满足独立性和部分可靠性这两个一般性的前提条件,以及认知责任这一背景性条件。当印证是认知负责的事实认定者行动之结果时,印证就是可以传导“真实”的。

  内容提要:对证据真实性的反思,本质上是对证据客观性批判的延续。当前我国学界在证据真实性问题上存在一些迷思,主要表现为强调必然性推论、推崇印证证明方式及追求客观真实,这些倾向使得司法证明深陷客观化的困境。证据属性并非“形式因”意义上的第一性质,而是“目的因”意义上的功能性质,即证据审查的标准。我国法律规范表达中对真实性审查所持的定性评价态度,与司法实践中以量化方式评估证据真实性的做法之间存在张力。真实性作为简单情境下的概念产物,已无法适应事实认定复杂系统的需求。它既无法解决面对实践紧迫性的事实认定难题,又面临着不确定性和错误风险的挑战。同时,其粗疏的印证审查标准也无法为司法证明提供精细化的工具。因此,证据法理论应实现从证据真实性评价向可信性评价的范式转变,引导证据评价从本体论走向认识论,从非真即假的形而上学思维走向多值渐进的辩证思维,从粗疏的整体符合转为精细的分层评价,从客体面向的事实对应关系转向主体面向的逻辑对应关系。在操作层面,应通过程序再造、标准独立以及模型嵌入这三重路径,实现制度化的范式转向。

  内容提要:行政处罚委托是由《行政处罚法》第20条与第21条所创设的一项处罚制度。在权能适当分离的情势下,为确保责任的统一性,行政处罚委托须恪守“权能转移”与“责任保留”之运行法则。在制度价值层面,行政处罚委托在回应行政效能与专业化治理需求的同时,依托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程序规范及公示机制之约束,获得正当性支撑。然而,在实践中仍有委托依据泛化、监督责任虚化与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强化合法性控制、构建全过程监管机制与多元监督体系等路径,推动行政处罚委托在法治框架内实现行政效率与个体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

  内容提要:现有司法解释和量刑指导意见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作为量刑调整的依据,从制度层面明确了法官因地制宜量刑的适用空间。结合刑罚社会学和刑法教义学理论,因地制宜的量刑既源于刑罚功能在不同社会阶段的转变,也源于刑罚正当化根据下对责任刑的实质判断和预防刑的必要性考量。基于对我国2016年至2021年间六类犯罪、两百余万份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我国各地区的量刑决策模式呈现出明显的聚集效应,相邻地区在同一类型犯罪的量刑上同步表现出偏轻或偏重的趋势。其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财产犯罪的量刑呈显著负相关关系,与人身犯罪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呈显著正相关关系;而社会治安形势与所有犯罪的量刑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在未来的量刑改革中,有必要运用刑罚正当化根据的理论模型,限定一般预防观念在因地制宜量刑中的合理边界,关注网络犯罪情境下经济发展水平对财产犯罪责任刑的判定,逐步限制和减少经济发展水平对人身犯罪量刑的影响范围,从而实现宏观层面的量刑公正。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解释》第5条至第9条规定了生态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的类型体系与规则,形成了制定法与法官法在生态环境侵权领域的完美结合,这对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均具有重要价值。生态环境分别侵权行为分为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和部分叠加分别侵权行为三种类型,其中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包括直接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和合成叠加分别侵权行为,典型分别侵权行为包括横向分别侵权行为和纵向分别侵权行为。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典型分别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部分叠加分别侵权行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这一特别法对分别侵权行为的体系构建和规则设计,同样可以适用于一般法的分别侵权行为及责任,对构建一般法的分别侵权行为的类型体系和适用规则具有一般性价值。

  内容提要:《民法典》第29条虽规定了遗嘱监护制度,但因内容过于简略,无法满足实践需求,须从解释论视角明确其适用规则。我国法上的遗嘱监护不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也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胎儿。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之生父母、养父母可通过遗嘱为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但与被监护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原则上不享有遗嘱指定权。遗嘱指定权的行使应以共同行使为原则。在父母各自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情形中,应以后去世一方的遗嘱为准。在父母共同死亡情形,应分情况确定遗嘱指定的效力。因对被指定人是否适于担任监护人仅在法院审查后方可确定,故无须对父母设立遗嘱时的被指定人作条件限制。被指定人享有拒绝担任监护人的权利,在一定期间内可行使拒绝权;期间届满未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拒绝。在被指定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中,其应依特别程序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由法院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后确定。如法院对申请予以认可,则于判决生效之日,被指定人被确定为监护人;否则,应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内容提要:《民法典》关于动产担保物权的顺位规则远未涵盖各种类型的动产担保物权竞存,需要通过解释论展开。就同种类动产担保物权,不仅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竞存于同一动产之上,质权与质权或者留置权与留置权也可以竞存于同一动产之上。不同种类的动产担保物权其竞存形态多样、发生原因也非单一,这些都会影响到其顺位规则的确定。权利公示是动产担保物权顺位的一个主要确定依据,但并非唯一依据。为了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法律也会通过特殊安排赋予某些动产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的地位。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类型的不同、具体担保物权设立人的不同和对特定利益特别保护的需求,都会影响担保物权顺位的确定。《民法典》对美国《统一商法典》购置价款担保权“超级优先顺位”规则的引入,虽然能够防范在先浮动抵押权对购入动产的吸纳效力,但对购买人为他人设立的在先固定担保物权也带来了不利影响,在适用上应严格把握。

  内容提要:数据具有经济价值与可让与性,是适格的担保财产。虽然数据没有实物形态,但它是现实世界的客观存在,可通过数字技术控制与支配。因此,数据在民法上的定位应当是无体物,可比照适用动产物权的规则。尽管如此,数据在竞争性、时效性、是否涉及他人利益等方面均有别于动产与智力成果,所以应就数据担保构建专门性的调整规则。在担保物权的类型上,基于数据的非消耗性、可复制性等特征,数据担保原则上应采取数据抵押,亦不排除设置数据质押的可能。在担保财产的范围上,鉴于数据具有强时效性与经济价值上的规模效应,数据担保多采取集合担保的交易模式,而这会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产生抵牾。对此,可通过将担保物权客体的“特定性”解释为“可得特定性”予以缓和。在担保物权的实现上,由于个人信息类数据承载着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其转让受到“知情—同意”规则的限制,应将强制管理制度作为数据担保的实现方式。

  内容提要:酒店等经营场所在互联网点播终端中设置已支付会员费的视频应用程序,会在消费者点播视听作品时形成“传播源”,经营场所应被认定实施了放映行为。“一次传播过程不能被划分为数个传播行为”的直觉和业已形成的“市场交易习惯”均不是否定该定性的理由。在通过设备实施传播的情况下,需要将作品与设备相结合才可能形成对作品的“传播源”。因此酒店等经营场所如未支付互联网点播终端中视频应用程序的会员费,就没有对收费视听作品创设“传播源”。但不能认为只有作品的存储地才可能是“传播源”。放映权针对的是实际放映行为,因此在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公众通过互联网点播终端观赏了其享有权利的特定视听作品。对酒店等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只可能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发放一揽子许可,在计算酒店等经营场所侵犯放映权的赔偿数额时,应“假设集体管理存在”,并参考集体管理组织对卡拉OK厅的许可费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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